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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局行政处罚事项信息公示栏

2022-06-17 08:33:37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本站编辑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局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序号

行政决定部门

行政职权类别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相对人

1

自治区地震局

行政处罚

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八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

自治区地震局

行政处罚

对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八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3

自治区地震局

行政处罚

对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八十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4

自治区地震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八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5

自治区地震局

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未设置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处罚

【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改通过)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6

自治区地震局

行政处罚

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1997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第八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7

自治区地震局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

【行政法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二十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8

自治区地震局

行政处罚

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违法从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处罚

【行政法规】《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二十一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

9

自治区地震局

行政处罚

对擅自公告震后地震趋势判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组织和个人的处罚

【部门规章】《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公告规定》(1998年12月29日中国地震局令第2号)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10

自治区地震局

行政处罚

对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2002年1月28日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