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范围》政策解读
《广西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范围》已经2026年3月31日自治区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4月18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西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范围》(桂政办发〔2026〕19号)。为进一步增进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安评从业单位以及社会公众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范围的理解,现就有关情况作如下解读。
一、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确立了“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等四类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制度框架。《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三条进一步明确,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部署,保证重大工程地震安全,进一步明确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范围,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总体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的通知》(桂政发〔2022〕19号)要求,结合广西实际,制定实施《广西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范围》。
二、制定过程
自治区地震局充分借鉴先进省(区、市)经验,结合广西实际,编写了《广西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范围(征求意见稿)》,三次征求各设区市政府、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41家单位意见,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通过专家论证会,通过自治区地震局2025年第21次党组会审议,经过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为基层减负一致性评估以及合法性审核,形成《广西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范围(送审稿)》。2026年1月,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召开专题会议研究,会后起草部门根据会议精神对《广西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范围》进行修改完善。3月31日,《广西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范围》经自治区十四届人民政府第1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4月18日,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西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范围》(桂政办发〔2026〕19号)。
三、主要内容
《广西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范围》共十大类37项工程,其中:
第一类 交通运输工程,包括公路交通工程、铁路交通工程、市政交通工程、其他交通工程等4项具体工程;
第二类 房屋建筑工程,包括6项具体工程;
第三类 水利水电工程,包括4项具体工程;
第四类 电力工程,包括3项具体工程;
第五类 石油化工工程,包括6项具体工程;
第六类 通信广播电视建筑,包括4项具体工程;
第七类 海洋工程,包括3项具体工程;
第八类 核工程,包括5项具体涉核工程;
第九类 科学实验和重大科学装置工程,包括2项具体工程;
第十类 国务院或自治区认为需要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其他重大工程。
各地各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重大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审定流程。
关联政策:https://www.gxdzj.gov.cn/html/gxqfg/20260511/239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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