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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解读

2025-08-27 14:40:34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本站编辑

修订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条例),在遵从上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以下简称防震减灾法)精神的基础上,充分反映我区防震减灾工作的成功实践,广泛汲取各省立法先进经验,进一步细化了已建立的防震减灾管理制度。修订后的防震减灾条例对我区防震减灾领域各个方面的社会关系作出了比较全面的规定,是调整我区防震减灾领域各种社会关系的地方性法规。分为九章五十七条,主要内容为:

第一章总则共九条。主要内容包括防震减灾条例的立法宗旨和目的、防震减灾条例的调整对象及其适用范围、防震减灾工作方针、政府有关防震减灾工作职责、防震减灾工作管理体制、抗震救灾指挥机构职能以及日常工作承担部门、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政府组织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群测群防等规定。

第二章防震减灾规划共四条。防震减灾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是以防震减灾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防震减灾领域的延伸和细化。该规划的宗旨主要是强化我区防震减灾社会管理,拓展我区防震减灾公共服务领域和提高我区防震减灾公共服务水平,稳步提升我区防震减灾基础能力,全面加强我区综合防震减灾能力建设,着力提高全民防震减灾意识,以达到最大限度的减轻全区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章共四条,规定了防震减灾规划的编制、组织实施、备案和相关资料提供、征求意见、公布和监督实施、中期或者后期评估等内容。

第三章地震监测预报共八条。地震监测预报包括监测地震、预测未来地震发生的科学技术工作和地震预报发布的行政管理工作。地震监测预报的科学技术内容包括为获取与地震有关的信息所开展的地震活动与地震前兆信息的检测、传递、处理和分析,以及在此基础上进行的对未来可能发生地震的时域、地域和强度的预测。地震监测预报是防震减灾的基础环节。本章共八条,主要内容涉及专业地震监测台网的规划和管理制度;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管理制度;海域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制度;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划分与管理制度;防震减灾工作意见的提出及其批准实施制度;自治区地震烈度速报系统建设制度;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保护制度;地震预报统一发布制度。

第四章地震灾害预防共十三条。地震灾害预防是避免和减轻地震灾害的防御性工作,包括工程性防御措施和非工程性防御措施两个方面。工程性防御措施是指对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必须按照抗震设防要求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抗震设防,对已经建成的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抗震设防要求的重大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非工程性的防御措施是指旨在增强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提高避险、自救、互救的能力,以及抗震救灾准备等方面的灾害预防活动。地震灾害预防是防震减灾的关键环节。本章是关于地震灾害预防的规定,共十三条。工程性防御措施主要涉及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重大和一般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和抗震设防、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已建工程抗震加固措施的规定与管理、震害预测、农村居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管理和服务、抗震新技术推广应用等方面的规定。非工程性防御措施主要涉及应急疏散通道和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规划和地震应急综合演练等方面的规定。

第五章地震应急救援共十条。地震应急救援是指地震发生前所做的应急准备、地震临震预报发布后的应急防范和地震灾害发生后的应急抢险救灾。地震应急救援是防震减灾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减轻地震灾害损失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本章是关于地震应急救援的规定,共十条,内容主要涉及地震应急预案制定,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协调,地震应急指挥中心建设,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建设及其救援条件保障,震情、灾情报告以及震情、灾情、抗震救灾等信息归口管理,地震应急通信保障,地震应急物资储备调用,震后紧急救援措施,各种地震灾害救援力量的救援协调和抗震救灾保障能力建设等。

第六章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共三条。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指地震灾害发生之后的过渡性安置、恢复生产、重建家园以及善后工作等活动。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是防震减灾的一个重要环节,对减轻地震灾害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本章是关于地震灾后过渡性安置和恢复重建方面的规定,共三条,在过渡性安置方面,明确了对过渡性安置的基本原则;在恢复重建方面,规定了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同时对清理保护方案制定和文化遗产的保护及范围措施进行了规定。

第七章监督管理共三条。本章主要对各级政府、政府相关部门对防震减灾相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和社会对防震减灾活动的监督进行了规定,共三条。防震减灾是一项关系社会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需要在政府领导下,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因此防震减灾工作应当以政府为主导,依靠科技、依靠法制、依靠全社会力量来共同开展。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对防震减灾各项措施的落实、规范防震减灾活动,具有重要的意义。

第八章法律责任共六条。本章是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防震减灾法规定所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共六条,包括对未按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危害地震观测环境、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预报意见、制造散布地震虚假信息、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未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未依规定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侵占截留挪用地震应急救援物资等的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第九章附则本条是关于本条例施行时间,以及原《条例》的效力规定。

  

关联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