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强震动监测设施建设情况备案操作规范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强震动监测设施建设情况备案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强震动监测设施建设情况
备案
(二)性质:其他行政权力(备案类)
二、设定依据
2004年6月4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9号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将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情况,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自治区地震局负责管理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强震动监测设施建设情况备案。
四、行政审批条件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强震动监测设施的建设单位。
六、申请材料
根据《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和建设工程的基本建设程序,申请人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强震动监测设施建设情况备案申请表(1份);
(二)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三)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四)技术指标、仪器型号明细表(原件1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5595334;投诉电话:0771—5595584。
附件:1.申请书示范文本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强震动监测设施建设情况备案申请表
申请人名称 | ××强震台 | ||
联系地址 | 北海市××路×号××大厦 | ||
联系人 | 周×× | 联系电话 | 139×××× |
申请材料 | 1.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强震动监测设施建设情况备案申请表(1份) | ||
所在单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