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申请中止或者终止运行备案操作规范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申请中止或者终止运行备案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申请中止或者终止运行备案
(二)性质:其他行政权力(备案类)
二、设定依据
2004年6月4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9号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的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中止或者终止运行的,应当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自治区地震局负责管理专用地震台网申请中止或终止运行的备案。
四、行政审批条件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单位。
六、申请材料
根据《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和专用地震台网运行的实际情况,申请人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专用地震台网申请中止或终止运行的备案申请表(1份)
(二)专用地震台网基本情况说明书(内容包括台网运行现状、中止或终止运行原因说明、拟采取补救措施计划)(原件1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5595334;投诉电话:0771—5595584。
附件:1.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1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申请中止或者终止运行备案申请表
申请人名称 | 岩滩地震台 | ||
联系地址 | 大化县××路×号 | ||
联系人 | 郑×× | 联系电话 | 137×××× |
申请材料 | 1.专用地震台网申请中止或终止运行的备案申请表(1份) | ||
所在单位 | |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基本情况说明书
一、台(网)基本情况
某某专用地震台隶属关系,建设单位,管理单位,运行单位,建设年代,观测项目、使用仪器设备,资料分析、使用单位。建设台网的背景(构造条件,地震活动情况,经济建设情况),建设台网的目的(监测某工程附近地震活动)。
二、申请中止理由
1.受干扰无法正常观测(说明受到什么干扰、干扰源消除情况)。
2.仪器故障,无法更新(说明故障情况,说明修复过程,说明无法更新的原因)。
3.运行费用不到位(运行单位经费来源,为何没有经费)。
4.被新建台网取代(说明新建台网监测覆盖本监测台网情况,替代本台网优势和劣势)。
三、拟采取补救措施
1.排除干扰(详细说明采取政府协调或其他方式,搬迁干扰源,易地重建)。
2.更新仪器(详细说明更新设备的性能,并与就设备进行比较)。
3.申请新的经费来源,经费到位重新开始观测(向谁申请,申请多少,分析获得新经费的可能性)。
4.完全终止运行。
四、分析中止运行期间或终止运行队本地地震监测的影响
1.测震监测能力降低情况(如原可监测0.5级地震,现监测1.5级以上地震,又如整个断裂带或断裂带的某段没有前兆观测手段等)。
2.建议政府或上级地震部门采取的补救措施(新建台站、给予经费补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