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县地震监测台网中止或终止运行批准操作规范
市、县地震监测台网中止或终止运行批准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市、县地震台网申请中止或终止运行批准
(二)性质:其他行政权力(备案类)
二、设定依据
2004年6月4日国务院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9号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全国地震监测台网正式运行后,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确需中止或者终止的,国家地震监测台网和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必须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市、县地震监测台网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批准,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自治区地震局负责市、县地震台网申请中止或终止运行批准。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申请该项行政审批的地震台网要同时符合下列两个条件:
(一)属于市、县地震台网;
(二)具有中止或者终止的正当理由。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市、县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单位。
六、申请材料
根据《地震监测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和市、县地震台网运行的实际情况,申请人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县地震台网申请中止或终止运行的批准申请表(1份);
(二)市、县地震台网基本情况说明书(内容包括台网运行现状、中止或终止运行原因说明、拟采取补救措施计划)(原件1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当场办结。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咨询电话:0771—5595334;投诉电话:0771—5595584。
附件 1.申请书示范文本
附件21市、县地震台网申请中止或终止运行批准申请表
申请人名称 | 柳州市地震台网 | ||
联系地址 | 柳州市××路××号 | ||
联系人 | 刘×× | 联系电话 | 139×××× |
申请材料 | 1.市、县地震台网申请中止或终止运行的批准申请表(1份) | ||
所在单位 | |
市、县地震监测台网基本情况说明书
一、台(网)基本情况
某某市县地震台隶属关系,建设单位,管理单位,运行单位,建设年代,观测项目、使用仪器设备,资料分析、使用单位。建设台网的背景(构造条件,地震活动情况,经济建设情况),建设台网的目的(监测某市县或工程附近地震活动)。
二、申请中止理由
1.受干扰无法正常观测(说明受到什么干扰、干扰源消除情况)。
2.仪器故障,无法更新(说明故障情况,说明修复过程,说明无法更新的原因)。
3.运行费用不到位(运行单位经费来源,为何没有经费)。
4.被新建台网取代(说明新建台网监测覆盖本监测台网情况,替代本台网优势和劣势)。
三、拟采取补救措施
1.排除干扰(详细说明采取政府协调或其他方式,搬迁干扰源,易地重建)。
2.更新仪器(详细说明更新设备的性能,并与就设备进行比较)。
3.申请新的经费来源,经费到位重新开始观测(向谁申请,申请多少,分析获得新经费的可能性)。
4.完全终止运行。
四、分析中止运行期间或终止运行对本地地震监测的影响
1.测震监测能力降低情况(如原可监测0.5级地震,现监测1.5级以上地震,又如整个断裂带或断裂带的某段没有前兆观测手段等)。
2.建议政府或上级地震部门采取的补救措施(新建台站、给予经费补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