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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操作规范

2016-12-05 15:03:01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本站编辑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2012年3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在完成地震小区划的城市或者地区,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地震小区划结果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在尚未开展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城市或者地区,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根据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并结合具体的地震地质条件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行政许可由各市、县(市、区)地震局负责实施。各市、县(市、区)地震局负责实施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行政许可,本县(市、区)无地震局的由本县(市、区)所属的设区市地震局负责实施该项许可,跨设区市的建设工程项目由最先受理的设区市地震局负责实施该项许可。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第二十三条和工作实际,申请“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行政许可的建设工程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经获得项目建设立项批复文件或核准备案证书;
(二)已经办理选址意见书。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和《中国地震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第一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有关要求的通知》(中震防发〔2015〕59号)要求,《需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目录(暂行)》之外的建设工程项目(具体目录附后)。
六、申请材料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防震减灾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申请“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行政许可的建设工程业主应当同时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申请表(1份);
(二)项目建设立项批复文件或核准备案证书(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三)宗地图(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或者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1份,原件待查);
(四)工程场地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原件1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二)各市、县(市、区)承诺办结时限:由各市、县(市、区)确定。
八、行政审批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各市、县(市、区)咨询、投诉电话由各市、县(市、区)自行公布。
十一、行政审批流程图
由各市、县(市、区)地震局负责编制。
 
附:1.申请书示范文本
        2. 需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 
       工程目录(暂行)
 


附1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申请表

 

项目名称

南宁市××研究所3号职工住宅楼

项目地址

南宁市淡村路××

 
建设工程
基本概况

总投资额(万元)

256

建筑高度(m

24

项目占地面积
(平方米)

400

项目建筑面积(平方米)

3200

主要功能

职工宿舍

进展情况

规划可研设计其他

申请单位

单位名称

南宁市××研究所

单位地址

南宁市新阳路×

电子邮件

××@sina.com.cn

法定代表人

××

邮政编码

530022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1380××××

立项(审批核准备案)部门

南宁市发改委

立项(审批核准
备案)文件号

南发改投资〔   
××

单位盖章

经办人签名

备注

附2

需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目录(暂行)

 
一、核工程
核电厂;核燃料后处理厂;核供热站;核能海水淡化工程;高放废物处置场;其他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设施建设工程。
二、水利水电工程
参照行业标准NB35047-2015《水电工程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包括:坝高超过200m或库容大于100亿m3的大(I)型工程,以及位于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0.10g及以上地区内坝高超过100m的1、2级大坝。
三、房屋建筑工程
国家标准GB50223-2008《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规定的特殊设防类(甲类)房屋建筑工程。
四、城市基础设施工程
国家标准GB50223-2008《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和国家标准GB50909-2014《城市轨道交通结构抗震设计规范》中规定的特殊设防类(甲类)城市基础设施工程。
 
五、油气储运工程
国家标准GB50470-2008《油气输送管线线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规定的重要区段管道。
六、公路工程
参照行业标准JTG B02-2013《公路工程抗震规范》,包括:位于基本地震动峰值加速度分区0.30g及以上地区内的单跨跨径超过150m的特大桥。
七、铁路工程
参照国家标准GB50111-2006《铁路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包括:穿越大江大河(主航道)的隧道;海底隧道;水深大于20m、墩高大于80m、跨度大于150m的铁路桥梁。
八、化学工业建(构)筑物
参照国家标准GB50914-2013《化学工业建(构)筑物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包括:涉及光气合成、精制、使用及存储的特殊设防类(甲类)建(构)筑物和厂房。
九、水运工程
参照行业标准JTS 146-2012《水运工程抗震设计规范》,包括:液化天然气码头和储罐区护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