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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的通知

2016-12-05 14:58:09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本站编辑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局文件
桂震发〔2016〕33 号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
批事项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市县地震局,广西工程防震研究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 号)和《中国地震局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的通知》(中震防发〔2016〕44 号)要求,切实做好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的落实工作,确保我区地震安全性评估改革
工作有序平稳推进,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及时传达学习文件精神规范清理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各设区市地震局、县(市、区)地震局、广西工程防震研究院要组织全体人员认真学习国发〔2016〕29
号和中震防发〔2016〕44 号文件,切实将文件精神传达到位,确保我区地震安全性评估改革落到实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序推进。

二、狠抓落实,认真贯彻执行文件要求
        (一)《国务院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9 号)规定,在投资项目报建审批事项中,地震安全性评价为涉及安全的强制性评估(以下称地震安全性评估),不列入行政审批事项。我局将严格贯彻落实国务院和中国地震局文件精神,自文件印发之日起,不再以任何形式审批地震安全性评估报告结果。
       (二)中震防发〔2016〕44 号附录《需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估的建设工程目录》(暂行)为现行地震安全性评估范围,自文件印发之日起,严格按照目录所列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有关机构开展工作。目录所列以外工程一律不再需要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估。各设区市地震局、县(市、区)地震局向业主做好政策解释说明工作。有关机构不得承揽目录所列以外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估工作,严禁以技术咨询、科研项目、地震参数研究等名义变相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估。
      (三)根据《中国地震局关于撤销国家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及撤销省级地震安全性评价评审组织有关要求的通知》(中震防发〔2016〕43 号)要求,我局已于 2016 年 11 月 14 日印发《关于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局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并封存其印章的通知》(桂震发〔2016〕32 号),自该文件印发之日起,我局不再组织评审地震安全性评估报告。地震安全强制性评估结果由工程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开展技术审查。
      (四)《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12号令)已于2016年9月26日起正式废止《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我局将继续积极配合自治区人大、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订和废止工作,各市县地震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单位做好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订及废止工作,按照中国地震局的统一部署,加快改革配套相关制度建设,不断提高依法履职的水平。

三、加强领导,做好衔接,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各级地震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严格监管,确保改革的顺利全面落实。同时各级地震部门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释。结合本地实际,创新监管方式,强化监管措施,开展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执法检查、行政监督检查,完善以跟踪检查、资料审查、定期检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管制度,确保依法监管、规范监管、有效监管,形成监管范围全覆盖,消除监管盲区和服务真空。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局
2016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