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落实《中国地震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第一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有关要求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局文件
桂震发〔2015〕38 号
关于落实《中国地震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
第一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有关要求的通知》
等文件精神的通知
各市地震局,广西工程防震研究院,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地震窗口: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 89 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 号)精神,切实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衔接和落实工作,根据《中国地震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第一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有关要求的通知》(中震防发〔2015〕59 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及时传达学习文件精神规范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各单位要组织全体人员认真学习国发〔2015〕58 号和中震防发〔2015〕59 号文件,顺应改革形势,切实将改革精神落到实处、落实到基层,确保我区地震系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序平稳推进。
二、狠抓落实,认真贯彻执行文件要求自中震防发〔2015〕59 号文件印发执行之日起,严格执行《需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目录》(暂行),目录所列工程由中国地震局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地震安
全性评价,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中国地震局政务服务窗口地址为:北京市复兴路 63 号 425 办公室,联系人:王龙,联系方式:010-88015400。
三、做好衔接,全力承接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行政审批工作任务中震防发〔2015〕59 号文件印发执行之日起,严格执行《需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目录》(暂行),其它相关规定一律不作为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范围执行依据。各市县地震部门要采取相应措施,全力承接《需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工程目录》(暂行)以外的工程项目,作为一般建设工程进行抗震设防要求行政审批。同时根据《自治区地震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抗震设防要求行政许可分级实施办法的通知》(桂震发〔2008〕45 号)第六、七条规定,按照属地管理、分级管理的原则,分级进行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审批。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把该放的权力放到位,该接的权力接得住、管得好,全面依法履行地震行政审批职能。
四、取消中介服务收费,列入本级年度部门财政预算各市县地震部门要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局关于贯
彻落实中央改革精神规范全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工作的通知》(桂震发〔2015〕20 号),取消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技术服务中介收费,积极争取将前置工作所需费用列入部门财政预算,切实履行好监管职能。
五、进一步理顺一般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行政许可流程各级地震行政审批部门要根据改革精神,尽快与当地审改办或政务服务中心沟通,修改完善行政许可操作规范、工作目录和服务指南,简化审批条件,优化审批流程,实现审批环节公开透明和高效便捷,切实做好衔接工作,服务广大群众。修改后的行政许可操作指南必须在本局门户网站和政府政务中心网站上进行公告,及时告知社会公众。
六、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各市县地震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创新监管方式,强化监管措施,开展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执法检查、行政监督检查,完善以跟踪检查、资料审查、定期检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管制度,确保依法监管、规范监管、有效监管,形成监管范围全
覆盖,消除监管盲区和服务真空。
特此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局
2015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