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优化营商环境重点指标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厅函〔2019〕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9〕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推行区域评估试点的实施意见》(桂发改重大〔2019〕639号)等文件要求,为规范广西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工作,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此办法转发至本市所辖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局
2019年9月29日
抄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水利厅、自治区文化和旅游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总体部署,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优化营商环境重点指标百日攻坚行动方案的通知》(厅函〔2019〕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19〕28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7部门关于推行区域评估试点的实施意见》(桂发改重大〔2019〕639号)等文件要求,规范广西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以下简称“地震区评”)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区范围内各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开发区、产业集聚区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以下简称“评价区域”)的地震区评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价区域的地震区评由该区域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自治区地震局负责全区地震区评工作的监督、指导和管理,制定相关政策和文件。
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县地震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区评工作的监督管理,做好地震区评的事前辅导服务、事中进度跟踪和事后评价反馈,监督地震区评的责任落实。
第四条 地震区评应当由评价区域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单位承担,并及时将合同签订、方案编制、进度安排等情况书面告知所在地市县地震部门。
第五条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开展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应当根据地震区评结果进行抗震设防,不再单独开展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不需要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可以根据地震区评结果进行抗震设防。
第六条 地震区评的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相适应的地震、地震地质、地震工程3个相关专业背景的技术人员,每个专业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三)具有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技术装备和专用软件系统,并具备相应的实验、测试条件和分析能力;
(四)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第七条 地震区评的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开展工作,并对地震区评报告的质量负责。
承担地震区评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报告主要编写人应当具有地震、地震地质和地震工程等相关专业背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相关工作经验。
地震区评报告应当由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报告主要编写人签名,并加盖承担单位公章。
第八条 地震区评报告原则上由自治区地震局组织评审,如需中国地震局评审的,由自治区地震局负责报送。地震区评报告评审通过后方可使用,并抄送所在地市县地震部门。
地震区评报告原则上有效期为10年,到期后如需要继续使用,评价区域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对原报告重新组织评审,评审通过后有效期延长5年。
若发生重大政策调整、重大技术革新、区域功能规划重大调整等对地震区评报告结果造成重大影响的,所在地市县地震部门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评价区域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评价区域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新标准或要求补充开展相关工作,出具新的评价报告,报自治区地震局重新组织评审。
第九条 评价区域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评审通过的地震区评结果和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告知项目建设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对此作出书面承诺并同时报送所在地市县地震部门。
第十条 评价区域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项目建设单位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未履行承诺的,及时督促整改,未整改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 市县地震部门应当加强对地震区评实施情况、现场工作和结果使用等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承揽地震区评业务、违规使用地震区评报告、未按地震区评结果进行抗震设防等不良行为。
第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由广西壮族自治区地震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9年9月29日起施行。
关联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域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暂行)》解读